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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周刊:DVD专利收费之争


2005年11月03日 17:16  新浪


   近年来,DVD专利收费之争在我国引起了广泛关注。这场争议的一方为跨国公司,以“行使知识产权”的名义,向中国DVD企业征收专利费30亿元人民币,并预计征收专利费200亿元人民币,因而大获全胜;另一方为中国的DVD企业,因没有任何防卫的法律武器,只能支付巨额费用,生产和出口减少,并有部分企业被迫退出DVD生产领域。
   更严重的是,受DVD事件的启发和影响,外国厂商对中国的电视机、U盘、光盘、光盘刻录机、数码相机、摩托车等生产厂家也提出了征收专利费的要求,而且有不断扩大的趋势,可能很快会波及到PC、移动通讯、生物医药等高科技领域及相关主导产业。
   这场争议远远不是用别人的专利必须付费那样简单,因为跨国公司在其中表现出了明显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如果不能通过法律手段有效阻止跨国公司不合理地索取专利使用费,容忍类似事件的蔓延,局面将会失去控制,最终会严重影响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进入本世纪以来,我国成为DVD的最大生产和出口国。但DVD的核心技术和标准全部为国外企业掌握。国产DVD的核心元器件都是从国外进口,在国内只是进行简单的组装。当DVD市场和我国DVD企业的实力均迅速增长时,DVD领域中的外国专利拥有者也相继组成了若干同盟,包括6C(由东芝、三菱、日立、松下、JVC、时代华纳六公司组成,以后IBM也加入该联盟,习惯称呼仍旧是6C)、3C(由飞利浦、索尼、先锋三公司组成,后由LG加入而成为4C)、1C(汤姆逊公司)和MPEG-LA(16个专利人组成的专利收费公司)几个专利收费组织,并开始“行使知识产权”。
   2002年4月19日,中国电子音响工业协会在两年多的时间里经过多次谈判,最终与6C签订协议,规定中国厂商每出口1台DVD播放机向其支付4美元的专利使用费。随后,该协会又与3C签订每出口1台DVD播放机向其支付5美元的专利使用费协议。其他专利使用费支付情况是:lC收取每台售价的2%(最低2美元)的专利使用费,杜比每台收取1美元的专利使用费,MPEG-LA每台收取4美元的专利使用费(2002年调整为2.5美元)。至此,专利收费风波似乎告一段落。
   然而,近年来DVD国际市场销售价格持续下跌,目前美国市场上的DVD机零售价仅为30—40美元,但到今年上半年,中国企业每出口一台DVD机就要分别交纳约12美元的专利费。国内DVD影碟机出口业务几乎无利可图,有不少企业已不再生产DVD产品或者倒闭。
   从法律方面来看,6C或3C并没有采用通常所用的单独许可形式,而是采用了专利权人联盟的联合许可(patent pool,也译为“专利池”)的形式。
   这种联合许可首先涉嫌反垄断法的限制竞争协议——6C成员处于同一产销阶段并具有水平竞争关系,联合许可采取了企业之间的协议、企业联合组织的决议或相互协调一致行为,因而限制了竞争。首先,6C对专利费的统一确定,属于各国及地区限制竞争协议中的“商定价格”;其次,6C《联合声明》关于“必须向6C购买专利许可才能从事生产”的表述排除了单独许可的可能性;最后,联合许可不仅限制了同行业竞争,也使被许可人受到限制,即被许可人失去了选择机会,其利益由此受到了损害。
   联合许可还涉嫌反垄断法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问题——6C或3C借助于联合许可已导致在6C或3C中间不存在实质性的竞争或实际上的价格竞争,虽未独占但各自控制了大部分核心专利,在拥有了市场支配地位之后又涉嫌滥用。(1)联合定价和维持价格。6C或3C对许可费标准统一的规定属于联合定价。目前DVD价格已从当初的300多美元降到30-40美元,但6C规定的专利费标准并没有改变;(2)搭售。6C或3C许可的专利中可能存在重复和交叉,即有我国企业所不需要的专利技术。他们通过捆绑销售专利来达到行业垄断的目的,实际上是利用专利联盟来实现专利权的一揽子许可。所谓一揽子许可,一般是指一方(知识产权的许可方)在一项或一组相关的许可协议中,许可他方同时使用其多项知识产权标的的行为。依据美国的相关法律规则,如果一揽子许可是强制性的,即接受其中一项标的的许可须以同时接受其他标的的许可为条件,则视为搭售,适用与其他搭售行为同样的处理规则;(3)拒绝提供有关信息和拒绝保证专利权有效性。(4)拒绝许可和差别待遇。在谈判结束后,3C拒绝给部分企业专利许可,使其不能继续生产和出口,显然构成差别待遇。
   在专利费压力日渐沉重的形势下,中国DVD出口企业开始利用国外现有法律展开反击。2004年6月15日,中国部分DVD骨干企业委托香港的无锡多媒体有限公司将3C告上美国圣地亚哥市的加州南方地区法院。在2004年12月28日递交的起诉书中,原告增加了东强(无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增加了韩国的LG电子(LG于2002年将其产品组合的专利加入了3C联盟,由此成为联盟的第四个成员),并增加了几项与反托拉斯活动有关的新索赔。2005年6月10日再次修正后的起诉书主要从9个方面提出指控:操纵价格违反谢尔曼法;非法搭售违反谢尔曼法和搭售法案;强制收取过期或无效的专利费违反谢尔曼法;非法颁发抑制竞争协议限制贸易违反谢尔曼法;联合抵制违反谢尔曼法;垄断违反谢尔曼法;宣告式裁决;违反加州不正当竞争法卡特赖特法等。
   原告除了要求4C偿还全部已收取的DVD播放器专利费,并处以三倍惩罚性赔偿之外,还要求法院判决4C专利许可是无效和无法执行的,直到一个新的公平公正的新许可协议出台,否则这种无效性将保持下去。据分析,该案索赔金额超过10亿美元。无锡东强的诉状中还包含4C对中国企业实行贸易歧视。因为索尼等公司强行要求国内厂家公开各自的供应商、所生产的产品价格和产量,实际上是利用专利操纵贸易,一方面收取专利费获利,另一方面操纵和控制市场。法院已于8月31日召集原被告双方律师当庭聆讯。
   据无锡东强向媒体透露:飞利浦等专利联盟在与国内企业签订的协议中共有近3000项专利,在普通DVD里有用的不到10%。这种在出卖专利时不加细分,捆绑收费的做法,引起了国内DVD业界的不满。
   类似专利许可联盟的做法在其他国家和地区也已经遭到质疑和指控。例如,2002年,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平交易委员会裁定飞利浦、索尼、Taiyo Yuden三家公司在台湾地区进行的CD-R产品专利联合许可违反了台湾公平交易法;欧盟委员会也正式启动了针对飞利浦、索尼的反垄断调查程序,以审核其CD-R专利联合许可活动的合法性。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2003年12月初步判决飞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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