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我省将聘政府督学督学有权制止扰乱教学秩序行为20070509 |
|
2007年05月09日 14:31 云南日报
|
我省将特聘政府督学 督学有权制止扰乱教学秩序等行为http://www.yndaily.com 云南日报网
昨日,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由省政府制定的《云南省人民政府督学聘任管理暂行办法》从即日起施行。我省将特聘政府督学,并授权其遇到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等紧急情况时予以制止。
据悉,省政府督学是由省政府聘任的依法执行教育督导公务的人员。省政府督学由总督学、副总督学、总督学顾问和特聘督学组成,以在职人员为主、退休人员为辅。根据工作需要,特聘督学由省委统战部从各民主党派成员中推荐,由省政府参照督学聘任条件聘任。特聘督学与督学履行相同职责和享有相同权利。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省政府总督学顾问从有教育管理经验的副省级以上人员中协商产生,由省政府聘任;省政府总督学和副总督学由省政府从副厅级以上主管教育行政工作或分管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中选聘;省政府督学在熟悉教育工作的省直有关部门副处级以上干部或符合条件的退休干部中遴选产生。督学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后自动解聘,续聘一般不得超过3届。
省政府督学在教育督导活动中享有的权利,暂行办法作出了明确规定:参加被督导单位的教育、教学活动,列席有关会议;遇到危及师生人身安全、侵犯师生合法权益、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等紧急情况时,应当予以制止,并责成或报请本级政府责成有关单位立即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对被督导单位负责人的奖惩建议;按照规定获得省政府督学津贴。
李惠民(春城晚报)
|
|
【推荐】【打印】【大 中 小】【关闭窗口】
|
| |
|
|